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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28执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卡基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泽里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卡基,泽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黑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228执00011号申请执行人:卡基,男,藏族,生于1959年6月5日,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被执行人:泽里,男,藏族,生于1972年3月16日,四川省黑水县人,住四川省黑水县。申请执行人卡基与被执行人泽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案号为(2016)川3228执00011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支付2015年12月31日到期的债务2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20000.00元交至本院执行局,并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免交执行费200.00元。此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卡基领取。至此,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黑民初字第4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的2015年12月31日到期债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忠审判员 陈龙军审判员 刘 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