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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李翔与黄丹等13人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翔,黄丹,詹俊明,博浩,范晓东,钟明,李宇,祁俊峰,兰春和,闫国良,车军,赵仁岩,陈国英,王华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翔,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李国忠,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蔡丽芹,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丹,女,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詹俊明,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博浩,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范晓东,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钟明,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宇,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祁俊峰,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春和,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闫国良,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军,男,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仁岩,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英,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华彤,女,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再审申请人李翔因与被申请人黄丹等十三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本民三终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翔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改判维持一审判决。其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黄丹上诉并无新的证据,一、二审法院适用的都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及第三十七条,二审法院却将黄丹由承担百分之四十责任改判为承担百分之十五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显失公平、公正,有徇私舞弊嫌疑。本院认为:李翔与詹俊明等同事酒后在黄丹经营的KTV消费,不慎在如厕时摔倒,造成残疾的后果。黄丹作为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李翔系在他处饮酒后在KTV女厕内摔倒致颈部受伤,其自身也存在意识不清的过错。本院终审判决兼顾事件的起因及双方实际的过错,将黄丹的赔偿责任改判为百分之十五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关于李翔提出终审判决有徇私舞弊嫌疑的再审理由,因申请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翔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翔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谢向荣审 判 员  朱大为代理审判员  李文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