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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吕剑与秦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剑,秦立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860号原告:吕剑,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秦立付,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吕剑诉被告秦立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化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立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剑诉称:其和秦立付因业务往来相识。2014年4月,秦立付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本金两万元,于2015年7月28日出具借条一张交其收执。后其多次催要借款均无果,遂起诉到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秦立付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吕剑与秦立付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4月,秦立付因经营周转向吕剑借款本金20000元。2015年7月28日,由秦立付出具借条一张交吕剑收执。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吕剑因索要借款无果,遂起诉到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秦立付向吕剑借款本金20000元,有秦立付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吕剑要求秦立付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秦立付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依法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立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吕剑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秦立付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庆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收款单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