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916号原告孟某,居民,(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谭智勤,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昌乐梦金园黄金珠宝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洪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于德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