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芳梅与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现湖南医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02执328号张芳梅: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现湖南医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你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芳梅已受偿人民币132529.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