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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张芳梅与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现湖南医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02执328号张芳梅: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现湖南医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6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你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芳梅已受偿人民币132529.6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6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