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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刑更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光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光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81号罪犯李光华,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生,文盲,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2010)合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光华等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68371.6元(李光华已赔偿10000元)。被告人李光华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皖刑终字第000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李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2015年3月27日,安徽省安庆监狱认定该犯为病残犯。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尚有大部分民事赔偿义务未依法履行,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但该犯系病残犯,减刑幅度又可适当放宽。综合上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光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主刑期自2010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