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7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仲欢,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永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王海婷,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仲欢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18号,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仲欢以其现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218号为由,主张本案应移送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处理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因上诉人张仲欢户籍所在地在广州市花都区行政区域内,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张仲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张仲欢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萍审判员 冯敬芬审判员 彭 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辛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