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毕六虎与马富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六虎,马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06号原告:毕六虎。委托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六虎与被告马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六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六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66.06元),本院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毕六虎。(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艳雯人民陪审员 高 兰 宝人民陪审员 高 兰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玲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