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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毕六虎与马富成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六虎,马富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06号原告:毕六虎。委托代理人:张蓓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三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富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六虎与被告马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毕六虎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六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466.06元),本院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毕六虎。(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艳雯人民陪审员 高  兰  宝人民陪审员 高  兰  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玲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