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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与宁×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1,宁×2,宁×3,宁×4,宁×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507号原告张×,女,1941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宁×1,女,1964年8月1日出生。被告宁×2,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宁×3,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宁×4,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宁×5,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1、宁×2、宁×3、宁×4、宁×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