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4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与宁×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宁×1,宁×2,宁×3,宁×4,宁×5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507号原告张×,女,1941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宁×1,女,1964年8月1日出生。被告宁×2,女,1966年3月30日出生。被告宁×3,女,1970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宁×4,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宁×5,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宁×1、宁×2、宁×3、宁×4、宁×5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