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凤与被告车凤平、孙洪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车某某,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车某某,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车某某、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