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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3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凤与被告车凤平、孙洪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车某某,孙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3民初36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告车某某,女,汉族,户籍登记住址大庆市龙凤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2。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车某某、孙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明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