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商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常州博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与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博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横商初字第00359号原告常州博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法定代表人胡丽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庄锡锋,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216-C室。法定代表人程国刚。原告常州博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博杰公司”)诉被告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天盛伟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杰公司委托代理人庄锡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盛伟业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杰公司诉称,2015年7月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产品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氧化锰镍钴锂10000公斤,合同总价1180000元,财务结算为货到60天付清货款,如延迟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7月24日将10000公斤氧化锰镍钴锂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地点,但被告收货后未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80000元及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天盛伟业公司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7日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由原告博杰公司向被告天盛伟业公司供应氧化锰镍钴锂,供货数量为10000Kg,单价为118元/Kg,金额为1180000元,合同约定财��结算方式为:货到60天内付清货款,违约责任为:需方延迟付款,每延迟一日,按合同总额的0.3%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博杰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24日向被告天盛伟业公司供货共计10000Kg,并开具了相应价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原告博杰公司以被告天盛伟业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博杰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传真件、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提供了双方约定的货物之后,买受人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供货价款总金额为118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供货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结欠价款11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如迟延付款,每迟延一日,按合同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现原告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自最后一次供货后60日起(即2015年9月25日)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博杰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11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9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020元,由被告芜湖天盛伟业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电汇,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80×××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并注明案号)。审 判 长 夏 慧人民陪审员 刘俭新人民陪审员 汤焕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李建林书 记 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