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谭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3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自由职业。1986年9月11日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2003年5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03年6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日被抓获,同月4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孙冬松,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5)8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日22时,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某路派出所民警被害人胡某、田某某接举报,前往本市雁塔区某某某村委会旁的一烤肉摊欲将涉嫌吸毒的谭某乙带回调查,民警表明身份并出示警官证后将谭某甲控制,其哥哥被告人谭某甲现场要求民警多次出示警官证,后仍不听劝阻,拉扯、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其间将胡某的左手中指及田某某的右上臂打伤,致使谭某乙逃离现场。后增援民警至现场将谭某甲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谭琦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谭某甲辩称没有看清警官证遂不让带走谭某乙,仅与胡某有拉扯,田某某的伤可能是在控制谭某乙时造成的,故其无罪;辩护人辩称民警执法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人没有暴力阻碍执法,故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日22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某某派出所民警胡某、田某某接举报,前往本市雁塔区某某某村委会旁的一烤肉摊欲将涉嫌吸毒的谭某乙带回调查,民警表明身份并出示警官证后将谭某乙控制,其哥哥被告人谭某甲以看不清为由,多次要求民警出示警官证,拉扯、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致民警受伤,谭某乙趁乱逃离现场。后增援民警赶至现场将谭某甲抓获,谭某甲打电话叫谭某乙归案。2015年7月4日,谭某乙因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证明,谭某甲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03)王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明,1986年9月11日谭某甲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2003年5月8日因犯赌博罪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03年6月24日刑满释放。3.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7月2日高新分局白沙路派出所接到电话,民警在徐家庄带离涉嫌吸毒人员时受到阻挠并被撕扯,派出所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将妨害公务的被告人谭某甲抓获。4.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证明,胡某外伤致左手中指软组织挫伤,田某某外伤致右上臂软组织挫伤。5.情况说明及民警身份证明证明,胡某、田某某系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某某某派出所在职民警,2015年7月2日晚接到线报,经某某某派出所同意,二人着便衣开警车去某某某村内欲将涉嫌吸毒人员谭某乙带回派出所调查。6.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及回执证明,谭某乙系吸毒人员,归案后经吸毒检测尿检阳性,2015年7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并于当日送至西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7.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明,他是谭某甲的弟弟,是吸毒人员,2015年7月2日晚,两个便衣到烤肉摊上说找他了解点儿事,他就问对方是干什么的,对方说是公安局的,并且亮了警官证,然后那个民警就控制了他的左大臂,他想估计就是因为他吸毒的事。他哥谭琦过来问对方是谁,另一个民警就说是高新分局的,并且亮了警官证,他哥谭某甲就要求拿警官证并用手机拍照,他就趁机离开了。后来他哥谭某甲给他打电话让他回去,他就回去了。8.证人熊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某某某煲汤店的老板,2015年7月2日晚,当时他在店里做饭,听见外面有人嚷嚷就出来看,当时他看到一个便衣抓着对面烤肉摊的“老三”(谭某甲),还有一个便衣说要把“老三”带走,这时烤肉摊的“老大”(谭某甲)就出来不让带走,“老大”挡在那个抓“老三”的便衣面前不让走,然后另一个便衣就让“老大”让开不要拦着,所以就发生了撕扯,然后“老大”问对方为何要带走“老三”,便衣说了些话,但是是方言他没听清楚,大概意思就是便衣说他们是警察,然后“老大”就让便衣亮警官证,便衣就亮了一下,但是“老大”要把警官证放在自己手上,这时“老三”就不见了,旁边人说“老三”跑掉了,然后“老大”又问便衣要警官证,便衣就又亮了一次。最开始便衣抓“老三”的时候,“老大”挡在了那个便衣前面,后来又上来个便衣,这时“老大”才跟这个便衣发生拉扯。9.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她是谭某甲的妻子,2015年7月2日晚10时许,他们在某地摆烤肉摊,当时她老公谭某甲、她儿子谭乙、她三弟谭某乙在摊子上,然后来了几个便衣要带走谭某乙,谭某甲说不出示警官证不能带人,那个民警就出示了警官证,谭某甲要拍下那个警官证,对方就把警官证给她看,她给她老公谭某甲说是警官证,这时她儿子谭乙挤进来问对方是谁,那个民警说不关她儿子的事情,她儿子就随手扔了酒瓶子还要用凳子砸民警,但是被谭某甲制止了,然后她和儿子就离开了,后面的事就不知道了。10.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围观群众,当时看到一个便衣拉着一个人的胳膊,旁边的人说这个人是“老三”(谭某乙),民警在抓吸毒嫌疑犯,但是烤肉摊的人不配合,有个年轻人满嘴民警死的脏话,然后来了一个高个男子(谭某甲),那个年轻人更嚣张,要用矿泉水瓶砸民警,还要用凳子砸,被高个男子制止了,那个高个男子就问对方是干啥的,对方说是高新分局某某某派出所民警,并且把警官证亮给高个男子看,高个男子说没看清,又让民警出示,民警就这样出示了三、四次,最后那个高个男子让民警把警官证给自己要拍照,民警不给并且要带走“老三”,高个男子情绪就激动起来,不让民警带走“老三”,和民警撕扯起来,推民警,还扭民警的胳膊和手,“老三”就趁机跑了。最后又来了一批穿警服的民警,高个男子就打了个电话,过一会儿“老三”就回来了。11.证人荆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某某庄居住,楼下有个烤肉摊是谭某甲经营,他们叫谭某甲“老大”,2015年7月2日22时许,他听见楼下嚷嚷就下来查看,看见“老大”在问一个穿便衣的要证件,谭某甲家“老三”(谭某乙)被一个便衣抓着手,在问要证件的过程中,“老三”就跑了。“老三”是吸大烟的,便衣要带走“老三”,但是“老大”不让带走。12.民警胡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日22时许,接到涉嫌吸毒人员谭某乙出现在徐家庄的举报后,他和民警田某某前往某某某村委会旁一烤肉摊,他向谭某乙出示警官证并要求谭某乙配合回所接受调查,旁边一个年轻人不让他们将谭某乙带走,欲拿凳子打他们被其家人拦下,这个年轻人满嘴脏话,他们没有理会。过了约十分钟,谭某甲过来,问他们什么人,他再次出示警官证并告知是高新分局某某某派出所民警,谭某甲看到警官证后要拍照,就上前拉他拿警官证的胳膊,他不让拉。谭某甲就抓住他的左手,并且把左手中指向上掰。田某某劝其放开未果还抓住田某某某的胳膊使劲儿向反方向拽。谭某甲还对他们进行谩骂。在混乱中,谭某乙跑掉了。13.民警田某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2日22时许,接到某某某烤肉摊上有一名涉嫌吸毒男子的举报后,他和民警胡某前往该烤肉摊,胡某向谭某乙出示警官证并要求谭某乙配合回所接受调查,旁边一个年轻人不让他们将谭某乙带走,欲拿凳子打他们被其家人拦下,这个年轻人满嘴脏话,过了一会儿,谭某甲过来,问他们什么人,胡某再次出示警官证并告知是高新分局某某某派出所民警,谭某甲反复要求看警官证并要求拍照,上前对胡某拉扯。他看到谭某甲抓住了胡某的左手,还使劲掰胡某的指头,就赶紧上去想将他俩拉开,后来谭某甲就使劲拉他的胳膊,造成他右胳膊一小块淤青。他多次告诉谭某甲他们是警察,但谭某甲仍不听劝阻,继续对他们进行拉扯、谩骂。谭某乙趁乱跑掉了。1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2日22时许,有自称是民警的人来到某某某村委会旁的烤肉摊上,因为“老三”(谭某乙)涉嫌吸毒要带走“老三”,其中一个民警他记得样子,另一个民警没看清,当民警要带走“老三”时,他和他儿子情绪都比较激动,与民警发生撕扯,民警穿便衣,他不能确定其民警身份,所以才与民警发生撕扯,民警说了自己是高新分局民警,也亮了警官证,但是他没有看清。“老三”是他弟弟,以前确实吸毒。他没有打民警,顶多是民警要带走“老三”时,拽了民警的胳膊和手。撕扯中很混乱,“老三”就不见了,后来来了很多穿制服的民警,他就把“老三”劝回来了。他只和胡某有拉扯,田某某的伤可能是在控制谭某乙时造成的。1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胡某、田某某分别辨认出谭某甲是2015年7月2日22时许在某地撕扯他们的人;杨某辨认出谭某甲是2015年7月2日22时许在某地撕扯民警的人;谭某甲辨认出胡某是2015年7月2日22时许在某地和其发生争执的人,指认出某某某烤肉摊是发生争执的地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某甲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没有看清警官证遂不让带走谭某乙,仅与胡某有拉扯,辩护人辩称民警执法不具有合法性,被告人没有暴力阻碍执法,故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书证、证人证言、民警陈述、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谭琦明知谭彪是吸毒人员,在民警出示过警官证将谭某乙控制,欲将谭某乙带走的情况下,拉扯、阻碍民警,致民警受伤、谭彪趁乱逃走,且谭某乙归案后经查确系吸毒人员,故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暴力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执行至2016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高 媛人民陪审员 吴咏梅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