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03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宝航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宝航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39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宝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421号2栋11号,组织机构代码:683452718。法定代表人:樊启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封周路655号203室,组织机构代码:630814885。法定代表人:史志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科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51238.6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中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