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5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崇利、常理想、高新海、黄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崇利,常理想,高新海,黄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537-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华,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黄崇利,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常理想,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高新海,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黄雷,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崇利、常理想、高新海、黄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德传执行员 周 峰执行员 杨武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