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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3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花菊、赵莲英、李彦礼、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花菊,赵莲英,李彦礼,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桂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郭花菊,女,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赵莲英,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李彦礼,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原名新密市政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刘寨镇观音堂村。法定代表人郭花菊。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郭花菊、赵莲英、李彦礼、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中证民字第11480号公证书和(2016)郑中证执字第33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郭花菊、赵莲英、李彦礼、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莲英名下位于中原区桐柏路98号帝湖花园A区帝湖王府7号楼1单元10层西侧N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郭花菊、赵莲英、李彦礼、河南泰安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