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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姜建东与王成潮、朱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东,王成潮,朱小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767-1号原告:姜建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德其、张彬彬,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潮。被告:朱小微。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建东与被告王成潮、朱小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姜建东负担。审 判 长  徐品烈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陈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