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买星智与蒙永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买星智,蒙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买星智。被执行人蒙永红。申请执行人买星智与被执行人蒙永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买星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蒙永红按照民事调解书给付案件款79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蒙永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尽快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平凉市东运集团汽车东站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蒙永红的营运收益款30000元。下剩案件款49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买星智同意被执行人蒙永红自2016年3月份开始,每月月底至少支付给其案件款4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协议,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25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蒙永红支付申请执行人买星智剩余案件款人民币49000元,案件诉讼费462.5元、执行费1085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买星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蒙永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蒙永红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