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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汪勇与沈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勇,沈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66号申请执行人汪勇,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沈宏,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申请执行人汪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4)屏山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