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邵中生与特木尔巴根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中生,特木尔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邵中生,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特木尔巴根,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5)开民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特木尔巴根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予以冻结(特木尔巴根账户号为***),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或挪作他用。��、冻结期限为一年,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 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