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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伍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3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金东检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又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3日20时40分,被告人伍某驾驶浙G×××××号微型面包车沿金义东线由东往西行驶至4KM+500M金华市金东区澧浦镇下宅村地段时,与站立在路面的行人被害人程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程某乙当场死亡及车损的交通事故。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程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伍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付,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伍某的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死亡医学证明书;122接警记录单;协议书;谅解书;证人常某、龙某、程某甲的证言;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和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伍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就本案情节适用法律提出的意见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案发后就赔偿问题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方谅解,本院将酌情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卢炳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