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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离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离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任某。被告刘某,1958年农历5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