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离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任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离民初字第316号原告任某。被告刘某,1958年农历5月1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