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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法执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正蓝旗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正蓝旗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蓝法执字第242-2号申请执行人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梁有志董事长。被执行人正蓝旗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郝亚东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人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正蓝旗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正蓝旗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本院穷尽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并且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蓝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郅    国执行员 贾  秀  军执行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新 吉 勒 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