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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司品丰与范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品丰,范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606号原告司品丰,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范国辉,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品丰诉被告范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品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品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品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司品丰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利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