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3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司品丰与范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品丰,范国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606号原告司品丰,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范国辉,男,197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品丰诉被告范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品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品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司品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原告司品丰负担。审判员 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利华附判决适用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