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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刘天基与刘大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刘天基,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816号申请人执行人刘天基。被执行人刘大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天基与被执行人刘大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047.94元,迟延履行金38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法律义务,现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18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大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宝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