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戴立山与孟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立山,孟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四初字第1261号原告:戴立山被告:孟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冬月,辽宁明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戴立山与被告孟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立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立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立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婷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韩绍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思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