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5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相荣与被执行人何建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38号申请执行人马相荣,男。被执行人何建军,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马相荣与被执行人何建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5)正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建军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相荣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何建军清除其堆积于申请人厦房后背及院内积土,恢复原状,并对申请人厦房后背墙、面墙予以维修及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相荣与被执行人何建军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4月15日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马相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何建军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正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