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4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与赵××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3474号原告李××。被告赵××。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赵××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以被告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宝祥园××号为由,认为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庭审中,原告对此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被告赵××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城厢西路晋丰大厦××号。自2014年4月10日至今,被告赵××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宝祥园××号。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赵××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权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