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8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好,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