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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888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经和好,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义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