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牛军民、李志珍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军民,李志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军民,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文盲,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东村镇石家庄村路北街*排*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3年3月29日因赌博被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300元。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因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志珍,男,1980年9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岚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山西省平遥县古陶镇金融西街一巷35,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4年12月24日因赌博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军民、李志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敏、支鑫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军民、李志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14时许,在本市小店区并州南路茂盛装饰城路口,因扫描二维码送礼品的问题,被告人牛军民、李志珍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打斗,牛军民、李志珍踢打王某脸部,致王某双侧上颌骨额突、鼻骨、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2月24日,被告人牛军民、李志珍家属赔偿被害人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6000元,王某出具谅解书。另查明,被告人李志珍,又名李智珍,身份证号×××与李志珍身份证号系同一人。2016年3月24日,李智珍因重户,已被山西省岚县公安局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军民、李志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文书、收条、谅解书、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军民、李志珍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牛军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李志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