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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志杰与王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杰,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财保25号申请人:王志杰,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肇东市秦家镇八委一组。被申请人: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讷河市铁路街。申请人王志杰因与王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所有的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肇东市福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讷河市北方运输车队所有的黑BN6**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明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