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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任延华与王晓方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延华,王晓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619号申请执行人任延华。被执行人王晓方。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第二规定,被执行人王晓方给付各项损失合计9119.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1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所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