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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1436号原告姚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薛兵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因家务事发生吵闹,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女白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与原告有和好可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8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9月19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于2015年11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白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抚养孩子事宜产生矛盾。2016年元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吵架,原告遂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6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并当庭提供结婚证、户口本,证明夫妻关系及子女情况,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可,坚持答辩意见。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被告仍坚持其诉、辨称意见。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致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相关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现婚生女年幼,需要双方共同抚养,原、被告更应维护家庭稳定。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让互谅,其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现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不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请,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要求与被告白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兵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