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953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杨涛,湖北省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