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黄锡菊与蒋继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锡菊,蒋继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955号申请执行人黄锡菊,女,1965年7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蒋继南,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锡菊与被执行人蒋继南(2015)汀民初字第30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已被本院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本案分得16044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00000元,已执行到位16088元,尚差83956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29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邹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