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再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东、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东,武汉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再1号之一原审原告何东,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青秀芳(系何东之母),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周萍,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宁,该院职工。原审原告何东与原审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鄂0104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原审原告何东于2015年3月2日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现何东母亲青秀芳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中止诉讼的情形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恢复本案诉讼。审判长 朱继承审判员 王东红审判员 熊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