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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再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东、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东,武汉市第一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再1号之一原审原告何东,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青秀芳(系何东之母),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武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委托代理人周萍,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红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宁,该院职工。原审原告何东与原审被告武汉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鄂0104民监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查明原审原告何东于2015年3月2日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现何东母亲青秀芳表示愿意参加诉讼,中止诉讼的情形已经消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恢复本案诉讼。审判长  朱继承审判员  王东红审判员  熊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