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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12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1221-2号申请执行人郭**,男。被执行人郝**,女。申请执行人郭**与被执行人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现查明,本院在诉讼期间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郝**与其丈夫杨有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粮油巷兴安家园二单元1**2号(房权号为15****)房屋。因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郝**与其丈夫杨有明共同所有的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粮油巷兴安家园二单元1**2号(房权号为15****)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