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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纪伟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纪伟,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李守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纪伟,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东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建民,任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都区。负责人刘杰,该公司任经理。上述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忠,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上诉人张纪伟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李守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3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葛市人民法院向上诉人张纪伟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于2016年3月23日之前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人张纪伟在确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也未依法申请诉讼费减、免、缓交。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纪伟未按规定缴纳上诉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谢新旗代理审判员  徐瑞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燕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