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2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管廷术与王夕亮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廷术,王夕亮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816号原告管廷术。被告王夕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廷术与被告王夕亮所有权及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廷术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廷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管廷术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