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付××与付×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付×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付,女,200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沈(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952年7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付甲,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申请执行付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甲应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抚养费700.00元,被执行人付甲已自动履行至2016年2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