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付××与付×甲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付×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付,女,200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沈(系申请执行人之母),女,1952年7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付甲,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付申请执行付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甲应自2015年6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付抚养费700.00元,被执行人付甲已自动履行至2016年2月,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长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谷世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