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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6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肖广和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广和,边雪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异14号申请人肖广和,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边雪丰,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广和,男,195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15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边雪丰与肖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肖广和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对其退休工资卡的冻结。在审查过程中,肖广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肖广和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广和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康审 判 员  王智海助理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