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15号原告尤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