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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515号原告尤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尤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