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谢淑琴与王立东、靳香珍、郑秀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琴,王立东,靳香珍,郑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谢淑琴,女。被执行人王立东,男。被执行人靳香珍,女。被执行人郑秀芬,女。申请人谢淑琴与被执行人王立东、被执行人靳香珍、被执行人郑秀芬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立东在邮政银行的工资卡,待金额足够偿还欠款时,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