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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谢淑琴与王立东、靳香珍、郑秀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淑琴,王立东,靳香珍,郑秀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谢淑琴,女。被执行人王立东,男。被执行人靳香珍,女。被执行人郑秀芬,女。申请人谢淑琴与被执行人王立东、被执行人靳香珍、被执行人郑秀芬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进入到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王立东在邮政银行的工资卡,待金额足够偿还欠款时,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辽西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