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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党中伟与马忠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中伟,马忠伟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96号原告:党中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1年7月5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马忠伟,男,汉族,1984年1月9日出生,住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党中伟与被告马忠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中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玉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