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鲁丽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029号原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开泰路8号。法定代表人:袁芳,董事长。被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侯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薛茂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少波,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华彪,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41元,减半收取6270.50元,由原告江阴圆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房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艳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