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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邬海霞申请执行邬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海霞,邬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66号申请执行人:邬海霞,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邬美珍,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邬海霞申请执行邬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据现需扣划已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邬美珍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二、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邬美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三、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20日前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