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胡志航与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航,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1174号原告:胡志航,男,1954年7月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建设西路九巷19之1号。被告: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三桥路东侧新城花苑128﹟127﹟,法定代表人:缪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志航与被告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志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1万元或位于天长市炳辉路南新河南路西侧天2013007219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胡志航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安徽鼎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1万元或位于天长市炳辉路南新河南路西侧天2013007219号土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钱 伟代理审判员 殷志强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瑾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