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4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朱凤梧与贺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凤梧,贺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479号之一原告朱凤梧。被告贺磊。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2227号原告朱凤梧与被告贺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4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贺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源路交汇处的房产。现因该案尚未审结,保全财产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为此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被告贺磊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源路交汇处的房产;二、续行查封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