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龙某甲,廖某某与龙某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龙某甲,廖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龙某甲,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廖某某,女,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龙某甲、廖某某要求宣告龙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龙某甲、廖某某以龙某乙于2002年3月从重庆市合川区外出打工,此后再无联系,现下落不明为由,申请宣告龙某乙死亡。经查,龙某乙,男,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系申请人龙某甲、廖某某之子。2002年3月龙某乙离家外出打工,在向家里两次电话联系之后,与家人再无联系,申请人多方打探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现已失踪十四年余,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钓鱼城派出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合川区钓鱼城街道佛耳村村委会出具了龙某乙失踪的证明。因被申请人龙某乙失踪至今满4年,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5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龙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龙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龙某乙于2002年3月外出,在通过两次电话后就与家人再无联系,经申请人多方找寻未果,在申请人龙某甲、廖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龙某乙死亡后,本院登报发出找寻公告,其本人或其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也未与本院联系。现被申请人龙某乙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龙某甲、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龙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 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秋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