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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与台山市旅游局、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台山市旅游局,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4民初489号原告: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吕国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元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劲斌,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山市旅游局,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法定代表人:魏思远。被告: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法定代表人:赵越甘。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山市旅游局、台山市川岛镇人民政府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824元,由原告江门市公共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宝红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