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姚士忠与孙心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士忠,孙心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562号原告姚士忠。被告孙心广。原告姚士忠与被告孙心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士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士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