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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姚士忠与孙心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士忠,孙心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562号原告姚士忠。被告孙心广。原告姚士忠与被告孙心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士忠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士忠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喆 更多数据: